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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1-26 16:32:37 作者: 教导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3〕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对于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教育强省和西部人才高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意见》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全面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投入,全力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如期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和省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班额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明显缩小。到2015年全省累计95个县(市、区)实现基本均衡,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7%;到2020年全部183个县(市、区)实现基本均衡,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责任书》和《四川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进度表》(由教育厅另行下发)的总体要求,把规划目标落实到县、落实到乡、落实到校,并落实到年度和具体项目上,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三、扎实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导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规定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各地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制定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分步达标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城镇化建设规划需要和就近入学原则,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集中资源举办超标准豪华学校。在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寄宿、食堂等生活设施,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配置问题。

  (二)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整合与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提倡对口帮扶,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把每所学校办成人民群众认可的身边的好学校,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到2015年在有条件的地方解决学校宽带接入问题,逐步为农村学校每个班级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开发丰富优质数字化课程资源,健全省、市、县和校各级教育信息化网络。

  (三)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足额配齐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村小学、教学点和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连片贫困地区学校实行倾斜政策。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和校长应进行交流,力争每年教师交流的数量达到辖区内教师总量的10%左右。努力创造校长、教师交流保障条件,建立激励机制,制订交流具体办法,确保交流公开规范、合理有序,实现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目标。

  (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3倍的原则,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完善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办法,支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

  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落实好城市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逐步形成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做好孤儿教育工作。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

  (五)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化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改进评价方式方法,科学运用评价结果,不允许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校教育质量水平和工作优劣。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对实施不力的学校校长进行问责。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家校联动等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生源考试,不得将学生参加“奥数”等培训与入学挂钩,不得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结果作为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名目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六)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

  完善招生入学办法。各学校要严格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及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学校不得擅自跨区域招生。进一步改进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继续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办法,分配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办学行为管理。

  强化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禁止学校教师有偿补课。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辅材料编写、出版、使用管理。

  四、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

  建立省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地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责任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按标准、按规划、按程序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省政府对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法》宣传力度,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正确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